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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七里山街道办事处与李学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七里山街道办事处,李学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781号原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七里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波,党工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载源,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玉,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峰,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七里山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李学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七里山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