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利明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822刑更2号罪犯马利明,女,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博爱县。2017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7)豫082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诈骗罪判处罪犯马利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向公安机关交付执行时,马利明向本院提出自己已怀孕无服刑能力。马利明于2017年3月26日诞下一子(司承文)。马利明现处于哺乳期。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13日出具罪犯马利明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意见。本院2017年4月19日受理此案后于次日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络平台予以公示。同日,本院书面征求县检察院意见后,县检察院书面答复:罪犯马利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4月25日博爱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马利明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5月4日本院又组织召开博爱县人大法工委、县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博爱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听证会,均表示对罪犯马利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本院于5月11日组织召开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依法进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核程序。经查,2017年3月20日,罪犯马利明提交监外执行申请,本院技术室于2017年3月20日准备提交鉴定期间,马利明的孩子于2017年3月26日出生。马利明现处于哺乳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如下:对罪犯马利明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