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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云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云飞,李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29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建仕,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民,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胜飞,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云飞,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被执行人:李春梅,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申请执行人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巨计征决字(2016)081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李云飞、李春梅夫妇于2016年5月18日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2016年6月24日作出巨计征决字(2016)081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李云飞、李春梅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31055元。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人均收入证明、调查处理意见、告知笔录、决定书、送达回证、催告书等证据。本院认为,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巨计征决字(2016)081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巨计征决字(2016)081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显儒审判员  陈彦夺审判员  牛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