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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夏小飞、李志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小飞,李志强,李兆成,庞忠,张家口波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夏小飞,男,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张北县。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怀安县。申请执行人李兆成,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庞忠,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尚义县。被执行人张家口波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第C区3层。法定代表人:梁海行,该公司经理。夏小飞等申请张家口波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91民初32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夏小飞、李志强、李兆成、庞忠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91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