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2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某1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350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1,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现在安顺市西秀区康复中心治疗。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1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胡某1在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物资局宿舍内,将被害人詹某1停放在宿舍内的二轮电瓶车盗走,胡某1将电瓶车盗走后推行至其租住在安顺市开发区南马新村一出租屋内。当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詹某1发现自己停放在物资局宿舍的二轮电瓶车不见后,���案至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2016年12月28日11时许,胡某1正在对该电瓶车车锁更换时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员抓获,同时侦查员在胡某1租住地又查获8辆电瓶车,经调查找到了其余8辆电瓶车中的2名车主,车主分别叫王某、杨某,此二人电瓶车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2016年12月25日被盗。经鉴定,詹某1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835元,杨某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王某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480元,合计价值5065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胡某1窜至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物资局宿舍内,将被害人詹某1停放在宿舍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35元的蓝色雅迪TDR166Z电瓶车盗走。当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詹某1发现电瓶车被盗后报案。公安民警根据电瓶车GPS轨迹信息进行排查,于当日11时许,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村胡某1租住房内将正在更��詹某1电瓶车车锁的胡某1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雅迪TDR166Z电瓶车发还被害人詹某1。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835元的电瓶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1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1盗窃杨某、王某的摩托车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胡某1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1辩称其只是收赃,不是盗窃,经庭审查明,有公安机关调取的天网监控视频证实胡某1推着被盗电瓶车回到其租住房处,经胡某1房东��某、胡某1前妻冯某1辨认推着电瓶车的男子就是胡某1,有被害人詹某1电瓶车GPS运行轨迹证实被盗电瓶车从未到达过胡某1辩称的收购电瓶车三○二医院后门,而是被推着直达胡某1租住房,且公安民警于案发当日在胡某1租住房内将正在更换詹某1电瓶车车锁的胡某1抓获,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胡某1盗窃詹某1电瓶车的犯罪事实,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 志 康人民陪审员 邓 金 琼人民陪审员 叶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志刚(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