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隋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隋某1,隋某2,姜瑞爱,倪某,倪锡昌,周玉玲,孙寿忠,王明高,青岛恒昌亿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即墨公司)。负责人:乔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双雨,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耿芳。被上诉人隋某1。被上诉人隋某2。二被上诉人隋某1、隋某2法定代理人耿芳。被上诉���姜瑞爱。委托代理人隋红杰。被上诉人代影恬。被上诉人倪某。法定代理人代影恬,系倪某之母。被上诉人倪锡昌。被上诉人周玉玲。被上诉人孙寿忠。委托代理人孙寿师,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诉人王明高。被上诉人青岛恒昌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亿达公司)。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耿芳、隋某1、隋某2、姜瑞爱、代影恬、倪某、倪锡昌、周玉玲、孙寿忠、王明高、恒昌亿达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提出对一审案件的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中的上诉费4404元,减半收取2202元,由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涛审 判 员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唐伟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梅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