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执5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王务成与昆山新中扬��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务成,昆山新中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5652号申请执行人王务成,男,1997年6月1日出生,19岁,汉族号码320922199706016315,住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昆山新中扬服饰有限公司,住开发区蓬朗金栗路东侧、徐家村路南侧,机构代码:56910400-7。申请执行人王务成与被执行人昆山新中扬服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03日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16)570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一、被申请人昆山新中扬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8178元。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15日解除,申请人放弃在本案中的请求,且今后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工资待遇方面的权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昆山新中扬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涉工人工资案件五起,申请执行标的316475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昆山新中扬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328元;本院对其名下位于昆山XX区XX路X侧、XX路的缝纫机等机器设备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完毕,拍得43530元,扣除执行费、评估费等费用,合计149758元可用于分配(详见本院涉昆山新中扬服饰有限公司分配方案)。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昆山新中扬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涉工人工资案件五起,申请执行标的316475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昆山新中扬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328元;本院对其名下位于昆山XX区XX路X侧、XX路的缝纫机等机器设备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完毕,拍得43530元,扣除执行费、评估费等费用,合计149758元可用于分配(详见本院涉昆山新中扬服饰有限公司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6)570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姚 磊人民陪审员  蔡志荣人民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宗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