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温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824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温泉,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温泉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成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该案与我院2012年所立案件(2012)成执字第18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及执行依据完全一致,发生重复立案。本院认为该案系重复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中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昕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