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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5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政和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和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政和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和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725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政和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政和县。法定代表人:郑林东,大队长。被执行人:政和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法定代表人:范泓,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政和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政和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闽南政交执(2016)罚字第22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政和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政和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政和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政和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撤回对政和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作出的闽南政交执(2016)罚字第2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芳琳人民陪审员  郑礼荣人民陪审员  叶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小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结案的方式为:(一)裁定不予受理;(二)裁定不予执行;(三)裁定准予执行;(四)裁定终结执行;(五)裁定准予撤回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