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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孟娥与东海县晶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孟娥,东海县晶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305号申请执行人朱孟娥,女,1954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东海县晶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晶苑小区。负责人曹清明,主任。本院在执行朱孟娥与东海县晶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东海县晶苑小区业主委员系业主推选临时性组织,非公司单位,无法人资格,无固定资产,无收入来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江审判员 王根培审判���王信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晓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