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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珠与韦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珠,韦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226号原告:珠海市珠女香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林培文。被告:韦国辉,基本信息不明。原告珠海市珠女香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珠海市珠女香粮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珠女香粮油有限公司基于另寻途径解决涉案纠纷的理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珠女香粮油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市珠女香粮油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志远附: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