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1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根红与许良喜、许贤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红,许良喜,许贤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972号原告:李根红,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良喜,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许贤九,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原告李根红与被告许良喜、许贤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根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根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根红负担(免缴)。审判员  李元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何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