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福洲与刘小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洲,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洲,男,1977年5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瑞金市。被执行人:刘小红,女,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刘福洲与刘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小红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福洲,申请执行人刘福洲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小红应履行的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振明审 判 员 何建明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