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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9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进区湖塘虹晟红纺织品经营部与王明峰、陈银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进区湖塘虹晟红纺织品经营部,王明峰,陈银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9105号原告:武进区湖塘虹晟红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88号E17幢2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L8118680-6。经营者:薛秋红,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霞,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峰,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陈银娣,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进区湖塘虹晟红纺织品经营部��被告王明峰、陈银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武进区湖塘虹晟红纺织品经营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进区湖塘虹晟红纺织品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2.5元,由原告武进区湖塘虹晟红纺织品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吴中和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人民陪审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