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9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进区湖塘虹晟红纺织品经营部与王明峰、陈银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进区湖塘虹晟红纺织品经营部,王明峰,陈银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9105号原告:武进区湖塘虹晟红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88号E17幢2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L8118680-6。经营者:薛秋红,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霞,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峰,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陈银娣,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进区湖塘虹晟红纺织品经营部��被告王明峰、陈银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武进区湖塘虹晟红纺织品经营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进区湖塘虹晟红纺织品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2.5元,由原告武进区湖塘虹晟红纺织品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吴中和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人民陪审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