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曹锡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锡玖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锡玖(曾用名曹锡旺),男,1974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当涂县衣尚服装厂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锡玖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雪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锡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锡玖于2014年9月成立当涂县衣尚服装厂,2015年,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2月,曹锡玖出具欠条,后支付部分工人工资,3、4月份,该厂停止营业。2016年7月1日,尹杏花等33名员工到当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拖欠工资一事,同日,当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调查。7月6日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当涂县劳动监察大队)向该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8月1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厂于8月8日前支付工人工资225538元;8月11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责令该厂于8月17日前支付工人工资225538元,并按应付职工工资225538元的百分之五十加付赔偿金112769元;8月19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厂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作出的行政决定,支付工人工资225538元及赔偿金112769元。曹锡玖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停用与工人联系的电话号码。2016年8、9月份,曹锡玖陆续支付了该厂四名工人的工资。2016年12月份,曹锡玖再次更换电话号码。至案发前,当涂县衣尚服装厂拖欠工人工资共219738元。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曹锡玖家属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曹锡玖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曹锡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曹锡玖予以惩处。被告人曹锡玖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锡玖于2014年9月在当涂县姑孰镇注册成立当涂县衣尚服装厂,曹锡玖系法定代表人。至2015年,该厂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2月,曹锡玖与工人核算后,出具欠条给该部分工人,3月,曹锡玖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2016年3、4月份,该厂停止生产,曹锡玖将工厂机器折抵部分工人工资后,去杭州务工。2016年7月1日,尹杏花等33名工人到当涂县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衣尚服装厂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同日,当涂县劳动监察大队立案调查,经与曹锡玖核算,其欠尹杏花等33名工人2015-2016年工资225538元。2016年7月6日,当涂县劳动监察大队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厂于7月20日9时上报相关材料。8月1日,当涂县劳动监察大队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厂于8月8日前支付鲁基红等33名工人工资225538元。8月11日,当涂县劳动监察大队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责令该厂于8月17日前支付工资225538元,并按应付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加付赔偿金112769元。8月19日,当涂县劳动监察大队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厂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支付33名工人工资225538元,并按应付工人工资225538元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112769元。被告人曹锡玖收到上述法律文书,既未支付工人工资,亦未履行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此时,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曹锡玖停用与工人联系的电话号码,但当涂县劳动监察大队仍能与其联系。2016年8、9月,被告人曹锡玖在当涂县石桥镇另行开了一家加工服装的作坊(无营业执照),被当涂县衣尚服装厂工人陈某、高某发现,两人遂找曹锡玖索要工资,曹锡玖分别支付给两人工资800元、1000元。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曹锡玖重新租房,改变住所。此时,曹锡玖委托他人支付给当涂县衣尚服装厂工人王容芳工资2000元;2016年8、9月和11月的一天,曹锡玖分两次支付给当涂县衣尚服装厂工人彭某工资计2000元。2016年12月,被告人曹锡玖为防止工人、当涂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等找到他,再次更换电话号码。2017年1月16日下午,当涂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联系曹锡玖未果,便会同当涂县姑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到曹锡玖家中处理其拖欠工资一事,其家中无人。2017年1月19日,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曹锡玖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移送至当涂县公安局。次日,当涂县公安局以曹锡玖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截至2017年1月19日,扣减被告人曹锡玖已支付的工人工资5800元,其尚欠工人工资219738元。2017年3月22日,当涂县衣尚服装厂工人戴荣芳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曹锡玖拖欠其工资9103元。至此,被告人曹锡玖尚欠工人工资228841元。当日,被告人曹锡玖家属代为支付工人工资113500元,对余款115341元作出还款计划,工人均表示同意,并签订还款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曹锡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批表、调查报告、投诉登记表、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回执劳动保障限期整改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审批表、拖欠工人工资统计表、关于当涂县县衣尚服装厂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说明、欠条、还工资统计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还款协议书、拘留证及羁押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徐某1、朱某、徐某2、陈某、彭某、王某、高某、曹某1、曹某2、章某、杨某、季某、赵某的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锡玖作为当涂县衣尚服装厂的法定代表人,系工人工资发放的主体,其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三十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达20余万元,属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未履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锡玖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支付工人部分工资,对剩余工资作出还款计划,故对被告人曹锡玖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锡玖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