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钰生、王林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钰生,王林元,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有限公司,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中市路6号。法定代表人:朱明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心应、李洁沁,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钰生,男,195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王林元,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林元,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洁,女,199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小华、王林元、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有限公司、王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王林元名下位于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东路9号尊园雅居11幢1-1室、王洁名下位于相城区元和街道华元路77号天亚水景苑145幢房屋两套。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财产本院将另案处置。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林元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据申请人反映,目前吕小华、王林元、王洁居所不明,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