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云、王学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125号白云,女,住所地甘州区,联系电话1王学锦,男,住所地甘州区白云申请王学锦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