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刁月凤与王言臣、青岛宇龙成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月凤,王言臣,青岛宇龙成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827号原告:刁月凤,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斐宇,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言臣,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青岛宇龙成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珠江路49号。法定代表人董志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言平,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9号银河大厦1904室。负责人张恒文。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锦,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月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刁月凤负担。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