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27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伍雁英与许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雁英,许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27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伍雁英,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执行人:许雷,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伍雁英与被执行人许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05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雷应向申请执行人伍雁英赔付事故损失19005.02元及迟延利息(按判决书计算),但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辖区内金融机构、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27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北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