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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刘淑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刘淑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80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桔园路7号城开大夏4楼。法定代表人吴文超,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淑捐,女,汉族,1957年11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刘淑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淑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淑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