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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金永容与重庆浪迷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永容,重庆浪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83号申请执行人:金永容,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浪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张浪,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金永容与被执行人重庆浪迷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7日做出的渝津劳人仲案字[2016]第42、61-6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浪迷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永容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浪迷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信息。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浪迷食品有限公司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知被执行人下落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浪迷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25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重庆浪迷食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金永容238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