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62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占国与岳仍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国,岳仍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刘占国,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岳仍强,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应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占国与被执行人岳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占国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岳仍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622执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卫东审判员  章雁成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星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