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占国与岳仍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国,岳仍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刘占国,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岳仍强,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应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占国与被执行人岳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占国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岳仍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622执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卫东审判员 章雁成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星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