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浙江中淮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浙江中淮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泽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岐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岐丰钢铁有限公司,刘凤岐,曹国强,王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15-1、15-2、15-3号采荷嘉业大厦内。负责人杨正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伟,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薇,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浙江中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100号十层B座。法定代表人赵文宝。被执行人天津市泽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唐未建。被执行人天津岐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道12号。法定代表人刘凤岐。被执行人天津市岐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道。法定代表人刘凤岐。被执行人刘凤岐,男,汉族,1951年3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曹国强,男,汉族,1960年11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王兴民,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辛人民陪审员  李艳人民陪审员  施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