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齐河县水产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齐河县水产局,宋兰军,林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号*层B-301.法定代表人:李园,董事长。被执行人:齐河县水产局。法定代表人:赵万宝。被执行人:宋兰军,男,汉族,1952年1月24日出生,齐河县水产公司职工,住。被执行人:林仲华,性别:男,出生日期:1953年4月12日,国籍:中国。关于中国银行齐河支行与齐河县水产局、宋兰军、林仲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以(2016)鲁14执恢30号立案恢复执行,公告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变更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承诺,放弃对被执行人齐河县水产局、宋兰军的执行,要求用款人林仲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林仲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根据申请执行人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到上海市查找被执行人林仲华下落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均无结果。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林仲华的下落及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林仲华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林仲华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书,限制其出境。2017年月日本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执恢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清审 判 员 张志秋助理审判员 聂鹏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祎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