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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甘守希与熊武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守希,熊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甘守希,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马官镇。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熊武飞,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守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甘守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恢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思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