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2执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胡双成与胡耀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双成,胡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00144号申请执行人:胡双成,男,1967年6月2日生。被执行人:胡耀清,男,1963年2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胡双成与被执行人胡耀清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24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信用惩戒,并作出罚款决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选审 判 员  杨红洲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永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