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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文化路分理处与杨琼、丁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文化路分理处,杨琼,丁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文化路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王小丽。被执行人:杨琼,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被执行人:丁万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80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文化路分理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琼、丁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琼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成都市高新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并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因保管人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保管人承担责任。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