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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和彦兵、王小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彦兵,王小卓,魏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67号申请执行人:和彦兵,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双井开发区人。被执行人:王小卓,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魏倩,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小卓之妻。申请执行人和彦兵与被执行人王小卓、魏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二被执行人的房产被进行了评估作价,现该房产短时间内不能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