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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3164号原告:张某某,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华,女,1972年8月6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德雨,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永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92元,减半收取11996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6516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雪霞人民陪审员  白 丽人民陪审员  郭瑞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