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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苏思瀚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思瀚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5号原告:江苏思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二桥工业集中区8号。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波,镇江市润州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明,镇江市润州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19号。负责人:陆忠,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思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思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思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思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3元,由原告江苏思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习虎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惠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