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海军与严育才、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军,严育才,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1206号原告:陈海军,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严育才,男,198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张伟,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陈海军与被告严育才、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育才、张伟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严育才立即向陈海军偿还借款18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张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4日,严育才向陈海军借款18000元,张伟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后经陈海军多次索要未果。严育才、张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4日,严育才向陈海军借款18000元,并于同日向陈海军立下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到陈海军现金壹万捌仟圆整,小写(¥18000)”。张伟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另查明,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借款后,严育才向陈海军偿还了3000元。嗣后,陈海军因严育才未能偿还余款,于2017年2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海军与严育才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2.债务人应及时返还借款,拖欠不还,显属不当,故陈海军向严育才主张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海军向严育才主张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故应将计算利息的时间调整为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但不得超出年利率6%。3.张伟为案涉借款提供保证,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故张伟应依约对严育才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严育才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育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海军借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张伟对严育才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张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严育才追偿;四、驳回陈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陈海军负担75元,严育才、张伟负担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玲玲代理审判员 边海凤人民陪审员 施建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鹏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