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汪祖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祖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730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号。主要负责人:刘秀远,该联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亮(特别授权),该联社双桥信用社主任。被告:汪祖清,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汪祖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中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国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