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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10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醒龙与被执行人施彦升施国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醒龙,施国明,施彦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醒龙,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施国明,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施彦升,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以(2017)桂0225执101号之二的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施彦升及妻子蒙幸萍以蒙幸萍名义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23×××03内的存款143000元,现因冻结蒙幸萍账户有误,应解除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蒙幸萍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23×××03内的存款14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潘 锦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