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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皮宏亮、徐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宏亮,徐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11号申请人皮宏亮,男,1983年11月10日出,住所地:丰城市。被执行人徐洪明,男,1981年12月25日生,住所地: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皮宏亮与徐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徐洪明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土地资源管理局均无登记信息,申请人皮宏亮申请债权10000元到目前都没有实现到位。由于被执行人徐洪明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皮宏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1执1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徐洪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维国审判员 : 胡 顺 柏审判员 : 刘 鸿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涂 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