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唐伍兵、魏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伍兵,魏小梅,桂林东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66号申请执行人唐伍兵,汉族,住广西全州县。申请执行人魏小梅,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桂林东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城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张伟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伍兵、魏小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4民初10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桂林东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桂林东舜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伍兵、魏小梅与被执行人桂林东舜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桂林东舜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4民初1033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文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尹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园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