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闪思、李全毕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闪思,李全毕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刑初16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闪思,曾用名李行思,男,1990年3月2日出生,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平县富乐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释放,于2016年10月24日被罗平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全毕,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中专文化,职工,住罗平县富乐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24日被罗平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闪思、李全毕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云0324刑初347号刑事判决,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闪思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裁定撤销本院(2016)云0324刑初347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在诉讼过程中,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李闪思、李全毕的起诉。本院认为,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 瑶人民陪审员 刘立艳人民陪审员 保芳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宏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