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培与盛华伟、蚌埠市新中桥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培,盛华伟,蚌埠市新中桥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瑞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盛伟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何培,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盛华伟,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蚌埠市新中桥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创业园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00000123344。法定代表人:褚绍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瑞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创业园二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4583365A。法定代表人:盛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盛伟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创业园二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8202435Q。法定代表人:姚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华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创业园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7665261E。法定代表人:许友其,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培与被执行人盛华伟、蚌埠市新中桥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瑞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盛伟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盛伟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蚌埠市朝阳南路1311号附3号院内2号厂房(房地权皖20**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07364号)及土地(蚌国用出让第2015034号)、安徽华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蚌埠市朝阳南路1311号附2号院内6号厂房(房地权皖20**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07336号)及土地(蚌国用出让第2015036号)、蚌埠市新中桥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蚌埠市燕山创业园2#全部厂房及土地(蚌国用出让第2015037号)和安徽瑞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蚌埠市燕山创业园二号全部厂房及土地(蚌国用出让第2015035号)。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扣押)盛华伟所有的“皖C×××××”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皖C×××××”号宝马牌轿车、“皖C×××××”号宝马牌轿车、“皖C×××××”号奔驰牌轿车、“皖C×××××”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修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