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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宪娣与被申请人刘燕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宪娣,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财保12号申请人:孟宪娣,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刘燕,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申请人孟宪娣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燕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卡帐户予以冻结(卡号:×××)。申请人孟宪娣以其名下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宪娣的诉前财产��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燕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卡帐户(卡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孟宪娣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0万元(卡号:×××)。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孟宪娣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鑫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