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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铁安与王日、张玉荣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安,王日,张玉荣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601号原告王铁安,男,1938年4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王日,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张玉荣,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安诉被告王日、张玉荣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缓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昝立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