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铁安与王日、张玉荣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安,王日,张玉荣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601号原告王铁安,男,1938年4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王日,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张玉荣,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安诉被告王日、张玉荣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缓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昝立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