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辖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影、鲍展昭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影,鲍展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辖终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影,女,汉族,1958年1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展昭,男,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上诉人刘影因与被上诉人鲍展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2民初6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影上诉称,双方当事人无任何法律关系,上诉人居住地在黑龙江省××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标的物位于河北省固安县,被上诉人诉请判令上诉人排除妨害、腾退房屋,是基于不动产而产生的纠纷,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不动产所地的管辖法院即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呼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