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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某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源,男,1981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江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登记地址: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8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某源原系江门市汇杰实业有限公司采购部的采购员、司机,其有权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预支公司款项用于公司业务。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6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源先后31次以公司业务需要的理由,向江门市汇杰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支取款项共计人民币9万元,用于其个人赌博、挥霍。后被告人张某源因无力偿还款项于2016年1月13日离职,之后以更改电话号码、住址的方式潜逃,直至2016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担任采购员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并潜逃,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到人民币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张某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至2016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源在担任江门市汇杰实业有限公司采购部的采购员、司机期间,利用其有权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预支公司款项用于公司业务的便利,先后31次以公司业务需要为理由,向江门市汇杰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支取款项共计人民币9万元,用于其个人赌博及生活使用。后被告人张某源因无力偿还,遂于2016年1月13日离职,并以更改电话号码、住址等方式逃避还款,直至2016年10月18日被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源家属已于2017年1月12日代其偿还了江门市汇杰实业有限公司被挪用款项人民币90000元,并获得了江门市汇杰实业有限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代表何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人潘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借款借据31份、张某源报销电脑记账清单明细、营业执照、张某源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公司考勤日报表、职员档案、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金额达人民币9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源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其认定被告人张某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源主观上只是想占用单位的资金,并没有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未曾采用窃取、骗取、侵占或者其他手段来非法占有单位的款项,其从单位预支的款项一直挂着单位账上,只是后来因为无力归还才离职逃跑。因此,被告人张某源的行为应以挪用资金罪进行处罚。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有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源亲属已代其将涉案金额退还给被害单位,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文学人民陪审员  李翠金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范 舒书 记 员  李洁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