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陈炎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陈炎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272号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十里方圆鹤山项目1期商业1区-1。主要负责人:陈浩。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飞雁,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怡冉,是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炎仔,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诉被告陈炎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