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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与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6民初1588号原告: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解放中路325号。法定代表人:江河,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华,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郭丽军,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强,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433802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给付工程质量保修金462502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诉争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详见书讼1、2),约定原告承建位于泌阳县工业集聚区内的办公楼和道路工程,截止2015年12月7日,被告出具《天桥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汇总》明确以实际完成工程量扣除5%质量保修金,原告应得工程款1433802元。而现工程已竣工,被告应给付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承担违约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原告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办公大楼建设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方的办公大楼等项目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2015年12月7日,原、被告之间进行了结算,被告仍下欠原告工程款1433802元及工程质量保证金462502元。2015年12月7日结算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000元,合计下欠原告1874304元,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因此,原告将此案起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6月份开始每月向原告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60000元,于每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另被告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1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本金187430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随本清)。若被告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有权于被告违约的次日向法院就全部款项1874304元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09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