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梦与被执行人罗小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梦,罗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梦,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罗小波,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重庆市铜梁县。申请执行人朱梦与被执行人罗小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26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小波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查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对罗小波多个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通过网络临空措施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其下落,目前暂无下落。我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行进展情况及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逾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我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经合议庭合议,我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司道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