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于晓萍与于丽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萍,于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443号申请执行人于晓萍。被执行人于丽芬。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终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18.54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再5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终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云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