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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延军与孙军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延军,孙军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545号原告:宋延军,男。被告:孙军平,男。原告宋延军与被告孙军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宋延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延军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延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原告宋延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哲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