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辛培杰与安丘市浩源畜禽养殖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培杰,安丘市浩源畜禽养殖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1622号原告:辛培杰,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元秋,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丘市浩源畜禽养殖场,住所地安丘市大盛镇田家楼村。法定代表人:稽明德,经营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怀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培杰与被告安丘市浩源兽禽养殖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培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培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辛培杰负担。审 判 员 曹大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国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