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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平与被告张本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平,张本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1026民初311号 原告:陈永平,男,汉族,居民。 被告:张本锋,男,汉族,农民。 原告陈永平与被告张本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陈永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永平负担。 审判员  程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