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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满红与马选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满红,马选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21-1号申请执行人徐满红,女性,汉族,1972年0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选谋,男性,汉族,1963年04月04日出生,住宝鸡市。本院在执行徐满红与马选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孩子抚养费5400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450元(包括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03执恢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