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江阴市长泾花之恋花卉景观园艺场与无锡雅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长泾花之恋花卉景观园艺场,无锡雅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1907号原告:江阴市长泾花之恋花卉景观园艺场,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蔡桥村师姑堂。经营者:沈正平,男,195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芝(系沈正平之妻),195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无锡雅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锡澄路305号。法定代表人:陆建平,无锡雅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峰,无锡雅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江阴市长泾花之恋花卉景观园艺场与被告无锡雅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阴市长泾花之恋花卉景观园艺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雅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长泾花之恋花卉景观园艺场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长泾花之恋花卉景观园艺场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减半应为50元,由江阴市长泾花之恋花卉景观园艺场承担。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华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